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83.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議決程序

183.◆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議決程序

查本條例第32條立法意旨係考量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人數眾多分散各地時,經常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成會,為免影響祭祀公業事務之運作,爰規定不能成會時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以取得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至於該條文所稱「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其「因故」之認定,原則應以開會人數不足而不能成會或會議未獲致決議為要件。

關於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如該次會議派下出席人數僅達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而未達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就特別決議事項,因出席人數未達定額,而無法作成決議;基於便民考量及為免影響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之運作,倘符合本條例第32條規定,得逕依本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而毋須再次就該特別決議事項重新召開派下員大會。

(內政部102年3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44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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