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84.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184.◆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828條之規定辦理。

祭祀公業既擬以「公業資金」興建宗祠,自應依規約有關財產處分之規定辦理;規約如未規定,則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102年5月2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956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018/3/5 上午 1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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