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條文意旨係指祭祀公業依條例規定籌設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時或已申請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如召開派下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派下員大會因故未成會時,可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內政部99年11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50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