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公務員可否兼任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祭祀公業如係祖產,且未依法成立登記為法人,以及公務員具有該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者,在管理事務不影響本身職務時,得兼任祭祀公業管理人。至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因屬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所稱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公務員如兼任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應視該管理人是否受有報酬,再分別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4月8 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17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