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祭祀公業法人第1屆管理人任期計算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立法說明,祭祀公業依本條例申報並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為特殊性質之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同條例第2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另有關法人權利能力及其事務之執行,依法務部96年12月4日法(69)律7103號函略以「查法人具有權利能力,始自登記完畢之時,其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人,依民法第26條及同法第27條、第30條規定自明。有關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之任期計算,似應起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準此,關於祭祀公業法人第一屆管理人之任期計算,依前開規定揭示,應起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
(內政部101年4月3 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599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