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依法院判決確認取得祭祀公業法人派下權,辦理補列
依法院判決確認取得祭祀公業法人派下權者,如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拒不辦理補列,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再依法院判決書增列派下員,無須公告,並將備查之變動(補列)系統表及名冊正本送申請人及祭祀公業法人,副本抄送該管地政事務所。
(內政部100年5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01000032316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