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祭祀公業法人辦理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時間
按祭祀公業法人重要管理事項,應經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故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明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召集之時機及條件,俾健全其管理。該條第1項後段明定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派下員大會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影響派下員大會決議之同意決數。是以,祭祀公業法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動登記之期間或完成變動公告後,另有派下現員發生變動者,如該變動之人數不影響派下員大會成會,得就派下員繼承事實審認之。
(內政部102年3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319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