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以法院和解成立補列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仍須符合章程規定及派下員大會通過
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7條有關祭祀公業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程序辦理,已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始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應准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辦理。復查本條例第24條規定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為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又本條例第30條規定,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為派下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有關祭祀公業派下權在法院和解成立,依本部99年9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783號函釋,祭祀公業管理人出庭與原告達成和解前仍應經該公業過半數派下現員同意授權管理人和解。爰上,本案於臺灣○○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確認派下權,該法人管理人所為之和解,仍須符合章程規定及派下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2年3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00670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