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96.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196.◆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備查及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或祭祀公業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不動產清冊案件時,申請人所報文件經書面審查無誤,依法辦理公告時,如公告文件包括變動前已公告確定之內容,應於公告事項載明「本公告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於派下員變動(或更正)部分內容」,俾資明確。無人異議後,同意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備查及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或同意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不動產清冊時,應發給變動(更正)後完整內容之文件。

(內政部102年9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450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2018/3/20 上午 1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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