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97.祭祀公業法人受贈移轉登記不動產

197.◆祭祀公業法人受贈移轉登記不動產

按祭祀公業法人財產處分之內涵包括法律上之處分(如買賣、捐贈等發生移轉權利之行為,但不包括增購或受贈)及事實上的處分(如新建、改建、修建、合建等不一定移轉權利之行為),本部102年8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436號函釋在案。如祭祀公業法人係單純收受贈與,則不屬於上述財產處分內涵,自無需經由民政機關同意;惟於完成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規定,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內政部103年10月6日台內民字第1030605460號函) (祭祀公業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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