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祭祀公業法人代表人印鑑章遺失申請變更
關於祭祀公業法人代表人(管理人)印鑑章遺失申請變更,如經主管機關查明非屬代表人(管理人)異動之變更登記,且不影響派下員權益者,為維持法人業務正常運作,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尚無需先經法人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亦無需登報遺失聲明作廢,得由代表人切結聲明,攜帶身分證、新印鑑章依程序申辦「印鑑遺失變更」登記事宜。
(內政部102年1月2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00306號函)(祭祀公業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