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祭祀公業法人為向該管法院提存所領取清償提存物請主管機關發給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鑑於祭祀公業法人既係依法院執行命令聲請領取提存物(現金及利息),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因無損及該法人權益,如經查明未涉及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之變更登記,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尚無需先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得由主管機關依原登記 資料本權責發給之。
(內政部105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51102446號函)(祭祀公業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