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祭祀公業法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之範圍
祭祀公業法人係由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之特殊性質法人,其業務應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發現祭祀公業法人有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第1項各款違法或不當運作之情形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如該法人未於上開期限內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處理。有關前揭條文第1項第1款所謂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之範圍係指祭祀公業法人管理運作或辦理目的事業違反法律、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及該法人章程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內政部99年9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616號函)(祭祀公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