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土地後名下已無不動產
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其土地或建物,其名下已無不動產者,倘尚有其他動產,本條例並無強制該類祭祀公業法人解散之相關規定,惟其財產總額必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維持日常事務運作之所需。另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土地擬以公告現值為底價,恐損及法人權益,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得輔導該祭祀公業法人參酌當地實際成交價格或實價登錄資訊,修正其土地處分底價,俾維護法人權益。
(內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30326224號函) (祭祀公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