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08.提出異議

208.◆提出異議

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定有明文。爰公告期間如有異議人對於公告事項提出異議,公所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異議人如向法院提起非屬上開規定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者,自與上開規定未合。

祭祀公業〇〇之不動產補列程序,於公告期間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並訴訟,據查利害關係人所提為「確認買賣契約關係存在之訴」,尚與上開規定未合,如本案已完成公告程序,公所應依法更正不動產清冊,並檢還申請人原檢送相關文件。另查該條例第49條規定「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應指公告案件經人提出異議時,係停止辦理,並非公告無效,俟異議部分解決後,再行辦理。

(內政部102年9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668號函)(祭祀公業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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