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依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其土地及建物時,如該公業無規約,自應先訂定其規約後行之
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訂定其規約。」對於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應予訂定規約,惟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當祭祀公業依該款處理其土地及建物時,如該公業無規約,自應先訂定其規約後行之。
(內政部97年10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