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11.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釋義

211.◆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釋義

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時,應將全部不動產登記為(一)祭祀公業法人(二)財團法人(三)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選擇一種方式處理。

(內政部97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9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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