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釋義
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時,應將全部不動產登記為(一)祭祀公業法人(二)財團法人(三)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選擇一種方式處理。
(內政部97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9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