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囑託登記作業程序相關疑義
關於祭祀公業之囑託登記作業流程,依作業程序第8點第(2)項規定,公所針對符合囑託登記之土地造冊,得函送土地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查明土地(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等,經查核無誤後,通知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或派下員,並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30日,及刊登公所網站,公告期滿後,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囑託登記,並請公所列冊管控進度。至是否於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告,則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本權責為之。
關於作業程序之附件6、7,其權利範圍如何計算與表示乙節,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土地或建物之權利範圍,均分於每位派下員、會員或信徒時,如分得每筆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一致者,得於上開附件6之「(16)權利範圍」欄位填入;如分得每筆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不一致者,得於上開附件7之「(6)備註」欄位填入每筆土地或建物各權利人均分之結果,並於附件6之「(16)權利範圍」欄位註明「詳登記清冊」。
(內政部101年12月17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943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