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行方不明者如何囑託登記
為應政策需求,順利推動地籍清理,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衍生之土地登記之困難問題,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派下員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或神明會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時,倘有行方不明者,為保障其權益,應維持其權利狀態,故於囑託登記相關文件中將列明其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並註明行方不明,並囑託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惟該已登記行方不明者,涉有權屬不明之情形,留俟修正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增訂有關清理之規定後處理。
(內政部102年4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151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