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24.囑託登記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224.◆囑託登記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100720090號函說明二略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項、第28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5條規定,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為達清理目的,即視為無內部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或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準此,本案參照本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規定,應不課徵土地徵值稅;嗣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原取得該筆土地時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同函說明三略以:「…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不動產依旨揭條例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囑託登記前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之不動產屬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公同共有,如尚有囑託登記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未送達,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及第19條有關公同共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及送達之規定辦理。本部78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78036211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102年5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94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

2018/4/30 下午 04: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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