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申請暫緩囑託登記之正當理由
按本部研訂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囑託登記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已提出申請法人登記者或變更登記、經申請法人登記或變更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者、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等情形之一,經祭祀公業或神明會提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暫緩辦理登記。所建議增加「正當理由」之類別,經查「已提出申請」、「正在籌辦中」及「訴願、訴訟中」與本部上開規定意旨相同,至無經費能力而有意願申請法人登記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輔導之。
(內政部102年5月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738號書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