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
有關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5項規定係為使保管款專戶之本金及利息更為分明,並利後續管理,主管機關除原設立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外,應向財政部申請增設另一利息專戶專為存款利息。主管機關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於編列行政處理費預算時,得就實際需要明列支付項目及用途。另於執行代為標售,如遇有私人財產權屬爭執,則由當事人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徹底解決紛爭。
祭祀公業申請領取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價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權利書狀。
(三) 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四) 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五) 派下全員證明書。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查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倘第1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應自確認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第2次標售,俾免影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作業。按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6條規定,標售公告應載明受理投標期限,該受理投標期限得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第4點第6款規定,不得少於14日。
按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7條規定,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關於外國人參加投標應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外僑居留證。另大陸地區人民參加投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另依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為避免得標人、次得標人與次高標價投標人牟取標價價差而私下交易,衍生得標人與次得標人蓄意棄標,致有圍標及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情形,且以優先購買權人如得按次高標價再次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延長標售時程,故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公產管理機關標售公有土地規定,得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按最高標價繳清(納)價款。
(內政部103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30174243號函) (祭祀公業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