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神明會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已明定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為免牴觸該條例之規定,已向該管鄉(鎮、市)公所申報清理有案之神明會,其登記事項倘有變動時(如管理人、信徒、會員及規約等變動),不宜比照祭祀公業業務依祭祀公業條例由公所受理。
(內政部97年12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