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得為審查之參考佐證資料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可資代替原始規約之出資證明,自為神明會成立時之出資證明原始文件。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系統表之登列,應依該神明會之原始規約或繼承慣例為之。法務部所著「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係就臺灣民事習慣根據廣泛調查結果,資料詳實豐富,為研究法律、從事司法實務等之參考工具書,故行政機關受理神明會土地清理案件,除應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外,其所載內容自得為審查之參考佐證資料。
(內政部98年1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2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