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受監護宣告之神明會會員(信徒)
神明會擬修訂規約,將受監護宣告之人排除其繼承權利,是否牴觸民法相關規定一節,依民法第15條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固無行為能力,惟其權利能力不因受監護宣告而影響,自仍得為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之繼承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經其監護人同意不列繼承者,則應依神明會規約或繼承慣例由其他繼承人另推定一人繼承。惟不列繼承之行為如係屬拋棄繼承或其他處分行為,則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故如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監護人自不得為之,而不得任由監護人拋棄或處分。
(內政部99年8月20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35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