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83.神明會成立社團法人之團體名稱

283.◆神明會成立社團法人之團體名稱

按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社會團體可分全國性團體及地方性團體,本部主管輔導之團體對象係屬「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以,倘人民申請籌組「神明會之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如具備相關法定要件,並經本部會商相關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如經審核符合「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之要件,則依法准予籌組並許可立案,次按本法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準此,社會團體之團體名稱,如未牴觸本法第7條規定,而將其原宗教團體名稱,納入新籌組立案之團體名稱一部,則基於「人民團體自治原則」,主管機關允宜予以尊重。

(內政部101年7月12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5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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