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戶政機關核發會員或信徒戶籍謄本原則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其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受理審查機關核對會員或信徒間親屬關係,作為審查依據,至是否須附全戶之戶籍謄本,應由受理申報機關視實際需要本權責核處。又戶政機關係依申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爰如會員或信徒未出具受理申報機關敘明須檢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之補正通知書,戶政機關以核發個人戶籍謄本為原則。
(內政部101年10月12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7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