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9.派下員子孫入贅後,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對本生家之祭祀公業享有派下權

19.◆派下員子孫入贅後,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對本生家之祭祀公業享有派下權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臺灣舊有民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姓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
(內政部99年12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07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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