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33.祭祀公業申報推舉派下現員為申報人

33.◆祭祀公業申報推舉派下現員為申報人

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派下現員係指已知的派下現員,即申報時所附派下現員名冊所列派下員,故祭祀公業如以派下現員申報者,受理公所應審查該申報人有無已知派下員(名冊所列)過半數之推舉書。

(內政部100年7月29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211號函)

2017/11/7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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